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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人:方,男,年月日出生,住市路号,身份证号:协议人:王,女,年月日出生,住市路号,身份证号: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年月日生育儿子。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,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: 一、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。 二、儿子方由女方抚养,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,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,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。(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)。 三、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,价值人民币80万元,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,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,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 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。 四、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。若有债务,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。 五、方某可在每月的 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,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,如临时或春节探望,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,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。本协议一式叁份,双方各执一份,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,在双方签字,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。协议人:年月日协议人:年月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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