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主要有《江都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》。
2、以扬州市为例,依据《江都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》第一条规定:为加强我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,预防、控制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结合本区实际,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(相关资料图)
3、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。
4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,经企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。
5、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,对动火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。
6、扩展资料: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的相关要求规定: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,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,核查并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。
7、2、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、报警、撤离等信息沟通;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,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。
8、3、动火监护人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。
9、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,掌握急救方法,熟悉应急预案,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,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动火。
10、参考资料来源: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-江都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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